大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A,大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C: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 年 8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6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当基金在
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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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本基金对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
修订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生效,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
程序。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
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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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
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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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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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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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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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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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
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
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高杰文(Todd Coltman)先
生 200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
收购融资。2007 年担任 MSREI 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 年担任 MSREI 亚洲(包括日本)
业务首席运营官。他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自 2016 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在
亚洲的所有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黄敏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学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纽约)和穆迪投资者服务
(纽约)。2006 年 11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总
监及中国区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亚太区负责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2024 年 4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
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业务大中华区负责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99 年至 2009 年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级基金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
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 年 10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
菲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
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
根士丹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
管,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
担任新黄河资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 董事。现任基
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74 年 9 月至 1997 年 7 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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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1997 年至 2013 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 年 1 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 独立非执
行董事、非营利性组织 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 董事长。现任基金
管理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
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至
裁。2010 年至 2018 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 2015 年至 2017 年兼任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 年至 2017 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8 年 5 月退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
理人独立董事。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
信 局 工 程 师 , 美 国 富 达 投 资 集 团 网 络 技 术 总 监 , Codent Networks, Inc. 副 总 裁 ,
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连)商务服
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基金管理人首
席信息官,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董事等。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
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执行董事、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
监,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12 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督察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顾问、合伙人。2024 年 3 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督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TCL 多媒体控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
务部财务经理、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 年 6 月加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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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历任财务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
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财务负责人。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 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基
金管理人,历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
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
利优悦安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优享臻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钱斌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4 年 8 月管理本基金;
周志超先生,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管理本基金;袁斌先生,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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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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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为;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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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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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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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
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
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
务。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
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
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
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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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
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
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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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
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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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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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院 1 号楼 12 层 120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院 1 号楼 12 层 1205 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45 楼 011-1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45 楼 011-111 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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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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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6367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8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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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0 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1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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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联系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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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1 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swhysc.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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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2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2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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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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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351-8686656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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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1907 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3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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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昱
联系电话:021-87341251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3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刘志斌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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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LCM 置汇旭辉广场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梁冬路
联系电话:0771-556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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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外经贸大厦 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1358 号迎龙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区 3 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 李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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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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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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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任敏
联系电话:010-65051166175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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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秦阳
联系电话:010-57672231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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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5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蔡还
联系电话:021-68883966
客户服务热线: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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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53)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三街 1 号 10 层 1001-1004、1011-1016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郑栖桐
联系电话:136-0258-3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5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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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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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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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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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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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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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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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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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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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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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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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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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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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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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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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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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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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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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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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联系电话: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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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7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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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8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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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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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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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9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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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 868 号绿地海外滩办公 A16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309)
(9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9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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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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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0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联系电话:15608193006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0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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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15821788773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 A 座 5 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刘星彤
联系电话:188173610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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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利国
联系人:徐秋迪
电话:010-66090088
经办律师:张清伟、殷长龙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8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1064 文件备案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 671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754,284,511.56 份基金份额,其中
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1,877,117.4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9,381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3年10月2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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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份额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C
类基金份额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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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 万元(含)的限
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1 元的限制。
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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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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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含)但少于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2 年 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30 天 0
注:1 年指 365 天。
以下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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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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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0×0.25%=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假定该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768.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0×0.5%=64.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64.00=12,736.00 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假定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736.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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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登记手续。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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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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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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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于2023年9月15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用等相
关事项详见本公司2014年1月24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申购补差费率
= 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 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若转入
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则申购补差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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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
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
扣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 1 元。本基金于 2014 年 1 月
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公司 2014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摩根
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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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能够引领或积极参与提升民众生活品质的企
业,分享其发展和成长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中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品质生
活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
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三类指标:
(1)宏观经济方面:季度 GDP 增速、消费价格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月度工业增
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汇率等因素;
(2)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3)市场流动性方面:市场资金的供需等。
(1)品质生活相关股票的界定
在经济结构转型、人民生活水准和各项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只有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能够不断提升民众生活品质的企业才会有更为长久的生命力,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也更为
明显。
本基金就主要投资于那些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切实地提升民众生活品质的企业,这
些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衣食住行、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环
境保护、安全服务以及其它由新技术所推动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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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股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心挖掘那些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优
秀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品牌力、执行力、财务数据、管理层、管理体制的分析,仔
细甄别出高品质公司的各项基因,判别公司发展趋势,精选出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并且有助
于推动人民生活品质提升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
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重点关注和选择具有成长性的股票,那些收益增长潜力尚未完全反映在
目前股价上的股票构成了我们投资组合的基础。在我们看来,独特的产品领域、特有的生
产技术、出色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管理和领先的行业地位是驱动成长的关键因子,也
是我们选择股票的最重要的观察指针。
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合理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I、成长指标:
--预测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II、 盈利指标:
--毛利率
--净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
III、价值指标:PE、PB、PEG、PS 等。
面和长期发展前景,精选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定性判断标准的股票:
I、公司具有相关领域渠道、品牌、技术或上下游产业链等护城河,业务创新体系顺
畅,进入壁垒高;
II、公司是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
居前列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
III、公司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并制定了对管理层
有效激励约束的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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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经营管理机制灵活,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并充分考虑了产业发展
的规律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
技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的制度体系。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策略,权衡到期收益
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
全性。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可以预测整
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国
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
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
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
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
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
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评估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
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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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
控。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
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
监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
金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
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品质生活相关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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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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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2)、(12)、(17)、(18)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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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是标普中国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
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
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是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债券系列指数之一,该
系列指数包括 6 只固定收益指数,分别跟踪中国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工业
债和公用事业债的业绩表现以及具有综合意义的全债指数。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旨在追踪中
国的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公用事业债和工业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纳入标普中国债券指数的债券的信用评级都在投
资级以上。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此外,本基金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长期看,业
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
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事项已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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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264,966,083.68 92.9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合计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460,278.11 81.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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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172,515.35 8.8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333,290.22 3.2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4,966,083.68 93.31
占基金资
序 股票代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股票名称
号 码 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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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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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准收益率比较表:
大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A
业绩比较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率③
④
至 2013 年 12 月 31 -3.00% 1.02% -1.40% 0.97% -1.60% 0.05%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94.70% 1.74% 73.48% 1.16% 121.22%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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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大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 C
业绩比较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率③
④
至 2023 年 12 月 31 1.47% 1.22% -6.20% 0.66% 7.67% 0.56%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注:本基金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新增 C 类份额。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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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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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
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
准”)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
起,对本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上述调整事项已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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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7】13 号)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
号)( 以下简称“估值指引”),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估值指引要求完
成了实施工作。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本基金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之日起,参考估值指引进行估值。上述调整事项已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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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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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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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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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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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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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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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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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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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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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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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
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
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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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
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
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
化,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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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
放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
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
应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
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
额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
资产的赎回费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极端
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投资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
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该
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若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
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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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股票流动性较
好,存在部分股票品种停牌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
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
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
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
人实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
出现异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
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
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
本。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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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金投资
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
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
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
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
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
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
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下跌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
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投资品
质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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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在特定时期内可能低于其他基金。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
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
常交易的风险。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
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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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较宽的涨跌
幅限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
或终止的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 OTC(也称为柜台市场)
的交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
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
仓交易。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资风险;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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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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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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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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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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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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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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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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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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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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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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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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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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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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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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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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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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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6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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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 0755-8831888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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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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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2、12、17、18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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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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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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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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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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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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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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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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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额净值错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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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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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同时还应当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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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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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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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月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多项
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
期间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
构进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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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
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
动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提供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
认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
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进
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
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
及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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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
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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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2023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变更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2024 年 1 月 23 日
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
公告
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客服相关服务的公告
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4 年 3 月 11 日
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4 年 3 月 22 日
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 2024 年 7 月 5 日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
公告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2024 年 7 月 26 日
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
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2024 年 7 月 30 日
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者警惕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员工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
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
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备案的募集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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